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4年度,2899號
TPDV,94,除,2899,2005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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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4年度除字第2899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4年9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五庭法  官 陶亞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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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4年度除字第2899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票  人 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張老師文化事業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│93年11月25日 │19,600元 │PC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李鍾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卡東股份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│93年10月31日 │1,575元 │CK0000000 │ │
│ │蔡黃鳳珠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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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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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卡東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