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7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
債 務 人 尤連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700,089元,及自民國113年
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18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