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債 權 人 鍾曜駿 債 務 人 黃裕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0,00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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