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1113號
PTDV,113,司促,11113,2024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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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鍾曜駿


上列聲請人與黃裕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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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