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鍾曜駿 上列聲請人與黃裕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