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1040號
PTDV,113,司促,11040,20241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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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0號
聲 請 人
債權楊忠達
相 對 人
債務林明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明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
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請求相對人返還代收款項
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裁定
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35萬元及其利息之
債權釋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,然其
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
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依上開規定,應予
駁回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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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