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0327號
PTDV,113,司促,10327,202411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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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32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

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

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王健雄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健雄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
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
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至第5
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
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開謀發支付命令,惟聲請狀僅
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,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
年籍資料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
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,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收受
前項裁定,然逾期仍未補正,有送達回證及收文、收狀資料
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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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