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0118號
PTDV,113,司促,10118,20241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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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賴瑞芝
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林立平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立平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
表明請求之標的、其數量及原因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
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、3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立平發支付命令,惟其聲請狀未
表明請求標的、其數量及原因事實。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0
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其已於同年月3
0日收受上開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收
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
,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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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