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3年度,2號
PTDV,113,勞訴,2,202411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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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 梁耀中(即梁献霖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)

梁瑞翎(即梁献霖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)

梁芸僑(即梁献霖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)


梁鈺珣(即梁献霖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)

陳美秋(即梁献霖龍文畜牧場之承受訴訟人)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坤弘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51萬6,87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
第1項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)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,0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
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語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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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