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3年度,1號
PTDV,113,勞執,1,202411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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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1號
聲 請 人 葉秋旻
相 對 人 蘇俊旭
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,於民國
113年7月2日經屏東縣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在
案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2萬元作為其加
班費及在職期間所有權益請求之和解金,分2筆給付,每期1
萬元,分別於113年7月25日及同年8月25日匯入聲請人指定
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,如有1期未
依約定日期及金額匯入上開帳戶,視同全部到期,惟相對人
迄今均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,應視同全部到期,爰依勞
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屏東縣政府113年7月2日勞資爭議
調解會議紀錄影本,其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欄係以:「⒈資方
(指相對人)給付勞方(指聲請人)2萬元,作為勞方加班
費及在職期間所有權益請求之和解金。⒉前述款項分2期,每
期1萬元,分別於113年7月25日及113年8月25日匯入勞方指
定帳戶(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),如有1
期未約定日期及金額匯入,視同全部到期。」並經本件雙方
及調解委員簽名確認,此有上開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
議紀錄影本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),是兩造已就
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,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。
又本件從聲請人提出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屏東分行之存摺內頁
,相對人於113年7月30日、113年8月27日已各匯款1萬元予
聲請人,有中國信託銀行屏東分行存摺內頁在卷可參(見本
院卷第37、39頁)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約履行,尚難採
信,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執行調解方案,核與前揭勞資爭
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聲請強制執行要件不符,本件聲
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
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8  日

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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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