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事聲字,113年度,19號
PTDV,113,事聲,19,2024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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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事聲字第19號
異 議 人 黃耀烱
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
費用額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
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25號裁定提出異議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
之處分提出異議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異議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蔡語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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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