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646號
PTDV,112,訴,646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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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46號
原 告 陳月娥
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
被 告 陳順添

陳順枝
陳阿娘
趙曉韻


李陳月妹
上 列四 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孫敏
被 告 陳冠達

被 告 尤淑珍
尤坤湖
尤坤治
尤坤明
張美雀
張美美
游雅芬
上 列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胡榮林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2時10分,在本院
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薛全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語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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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