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
原 告 鄞宗賢
賴雲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
複代理人 顏愷璘律師
被 告 鄞啟東
莊麗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,本院原定民國113年10月31
日下午5時宣判,因遇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4日下午5
時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沈詩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