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黃譁宸即黃惠君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 理 人 張小飛 債 權 人 李瑞淇 代 理 人 蔡瑞明 債 權 人 黃龔瑞寶 黃珮璋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 理 由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以110年度 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。經查:債務人名下有㈠坐落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48/100000、其上8642建號建物所 有權全部(門牌號碼:屏東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號7樓之3)、㈡ 車牌號碼000-0000號機車(110年出廠)、㈢土地銀行、兆豐 銀行、第一銀行、國泰世華、合作金庫、中國信託、彰化銀 行及臺灣銀行存款合計新臺幣(下同)4,141元及㈣投保於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合 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,該保單解約金合計12 7,196元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6日國壽字第1100110805號函 、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國產字第1 101100190號函、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日 南山保字第1100008086號函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 0年12月10日陳報狀及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 7月2日(113)合壽行字第1131174號函等附卷可稽。債務人 所有上開㈠不動產於113年4月10日以4,616,811元拍定;上開 ㈡機車以原購入價格扣除折舊後之費用估定現值為46,000元 ,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;上開㈢存款經債務人提出同 額現金代之;上開㈣保單解約金部分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 代之,部分經通知第三人解約並解交本院。上開財產業經本 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、發還案款 通知、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。本 件既已分配完結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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