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872號
PTDM,113,附民,872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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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872號
附民原告 翁翊傑 身分資料詳卷
附民被告 劉士嘉 身分資料詳卷
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
),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
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
法 官 吳品杰
法 官 林裕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邱淑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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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