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161號
PTDM,113,聲保,161,2024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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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61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進富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陳進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進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等案件,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
,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等語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
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孝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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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