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參與訴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1280號
PTDM,113,聲,1280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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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280號
聲 請 人
即 告訴人 BQ000-A113140

法定代理人 BQ000-A113140A

代 理 人 陳家宜律師
被 告 李群威


選任辯護人 趙旭廷律師
鍾育儒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(113年度侵訴字第38號)
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許聲請人BQ000-A113140參與本案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其涉犯刑法
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部分,屬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,聲請
人即告訴人BQ000-A113140(下稱聲請人)為該案被害人,
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。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、卷證資
料之內容及適時陳述意見,維護訴訟權益,爰聲請參與訴訟

二、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,得於檢
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聲請參
與本案訴訟;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佐人
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
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
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、第455條之40第
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按性侵害犯罪,包含觸犯刑法第2
21條至第227條之罪。被害人,係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
性侵害之人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亦
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提起公訴,
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38號案件審理中。被告被訴罪
名包含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,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
第1項所定之罪,且聲請人為被害人,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
與之適格要件。本院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(
見聲卷第13頁公務電話紀錄),斟酌上揭案件情節、聲請人
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,
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,
且無不適當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四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鈺豐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君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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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