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自由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3年度,1114號
PTDM,113,簡,1114,2024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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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簡字第1114號
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鎬偉

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619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李鎬偉犯侵入住宅罪,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認定被告李鎬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,與檢察官聲請
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之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。
 ㈡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
刑及執行情形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,
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,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
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惟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
,被告所犯之前案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詐欺等案件,顯與
本件所犯侵入住宅罪之罪質不同,且犯罪情節、動機、目的
、手段亦均有異,尚難僅因被告有上述前案及執行完畢紀錄
,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,爰裁量
不加重其刑,但得作為量刑審酌事由,併此敘明。
 ㈢爰審酌被告未取得告訴人鄭世宏同意,即擅自侵入告訴人住
處,侵害告訴人之住居安寧及隱私,所為實不足取;惟念其
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尚屬和平之犯
罪手段、有多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(見卷附臺灣高
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,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
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何致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法 官 楊青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敍述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明聖附錄論罪科刑法條
刑法第306條
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。
無故隱匿其內,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,亦同。附件:
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6191號  被   告 李鎬偉 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李鎬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、1年7月(2次)、1年6月、8月(56次 )確定,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64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,於民國109年5月24日執 行完畢,詎仍不知悔改,於113年1月1日0時許,在屏東縣○○ 鄉○○村○○街0號,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,侵入鄭世宏址設上 址住處(下稱本案房屋)。嗣經鄭世宏察覺屋內遭侵入,訴 警處理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鄭世宏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鎬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渠於113年1月1日0時許,侵入本案房屋之事實。 2 證人即告訴人鄭世宏於警詢之證述 被告於113年1月1日0時許,侵入本案房屋之事實。 3 監視器畫面影像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 被告於113年1月1日0時許,侵入本案房屋之事實。 4 現場照片4張 被告於113年1月1日0時許,侵入本案房屋洗眼睛之事實。 5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表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紀錄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。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,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 內再犯本案,為累犯,且前案亦為財產犯罪,罪質相同,請 依刑法第47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 審酌是否加重其刑。
三、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侵入住宅另有行竊之犯意,認被 告構成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,然查被告所辯進屋後有開啟 水龍頭沖洗眼睛,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相符,是被告有 開啟水龍頭之動作,然被告於夜深人靜時入屋行竊,果真有



行竊之意思,應不至開啟水龍頭製造水聲徒增遭發現之可能 ,而告訴人於警詢時亦稱無從判斷被告是否有財物損失,東 西太多了,是本案無從認定被告確有為行竊而著手於目光搜 索財物,無從以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繩之,告訴暨報告意 旨此部分容有誤會,然此部分若構成犯罪,核與業經起訴之 部分為吸收犯之關係,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,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何致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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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