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886號
PTDM,113,易,886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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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886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丁仁


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偵字第9066號),前經終結辯論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
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
序,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後,尚有應調查之處,
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諾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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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