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國審附民字,113年度,3號
PTDM,113,國審附民,3,2024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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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3號
原 告 翁翊庭
被 告 許濸雄

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(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),經原告提
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
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
法 官 黃虹蓁
法 官 謝慧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佩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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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