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交附民字,113年度,19號
PTDM,113,原交附民,19,2024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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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9號
原 告 林祐任
被 告 楊雅茜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
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林祐任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」之記載。
二、被告楊雅茜之答辯詳如附件二「民事答辯狀」之記載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;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
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、第502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
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依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自應以判
決駁回;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
,應併予駁回。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
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,併此說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莉荺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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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