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90號
ILDV,113,訴,90,202411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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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主新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李紫霖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
年9月1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0
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,0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
繳即駁回上訴。此外,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依民事訴訟法
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,雖非法定不合法上訴之
裁定駁回事由,仍應一併補正,俾利訴訟之進行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
法 官 蔡仁昭
法 官 夏媁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林琬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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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