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簡字,113年度,8號
ILDV,113,簡,8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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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簡字第8號
原 告 黃安正

被 告 黃鉉皓

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
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(113年度附民字第168號)移送前
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 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按「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
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」;「不變更訴訟
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,非為訴之變
更或追加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、第256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民事起訴時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應(
連帶)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
計算之利息;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嗣於言詞辯論
時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;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,及自刑
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5%計算之利息等情(見本院卷第50頁),原告陳明就關於
聲明請求「連帶」係為誤繕(見本院卷第50頁),另就本金
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參諸首揭規定,均應予
准許。     
二、次按,「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
5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。」,民事訴訟法
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「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
部撤回,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
項之範圍者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將該通常
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
易程序繼續審理。」,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
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
原告為減縮為40萬元,而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
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,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審判
,並由原承辦法官依簡易程序獨任繼續審理(見本院卷第50
頁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復按,「言詞辯論期日,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,得依到場
當事人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
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表示放棄到庭言詞辯論(見
本院卷第45頁)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爰依原告之聲
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間,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故
意,加入「許家盛」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
群組內暱稱「吉普車」、「vespa」及其他真實姓名、年籍
不詳之成年人等三人以上所組成、以實施詐術為手段,且具
有持續性、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(下稱本案詐欺集
團,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首次犯行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
定),並擔任面交車手,負責以外派經理之職稱向被害人收
取詐欺款項並轉交上手之工作,並約定按月結算報酬。被告
明知與所屬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間均以通訊軟體傳遞訊息
,且其負責收取詐欺款項並逐層轉交上游,係以迂迴隱密方
式轉移所收取款項,製造資金在金融機構移動紀錄軌跡之斷
點,以掩飾資金來源及去向,復明知「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
司」、「劉明廣」並未同意或授權其於任何文書上以任何方
式彰顯用印或簽名,竟仍與「許家盛」、Telegram暱稱「吉
普車」、「vespa」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成年
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,基
於行使偽造私文書、行使偽造特種文書、三人以上共同詐欺
取財、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
絡,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
4日某時許經原告點擊YOUTUBE廣告連結並提供LINE聯繫方式
,再經由LINE通訊軟體名稱「柴鼠兄弟」、「郭馨玥」之人
與原告聯繫,將原告加入LINE通訊軟體「順風順水」討論群
組後,佯稱可以指導其提供下載之APP操作抽購上市增資股
票獲利,再於原告依指示操作後,謊稱其已順利中籤,需繳
納申請股票股款,若未繳足股票價款將會有違法問題等語,
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,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於112年7月
13日下午1時許,在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巷000號之聖母醫
護管理專科學校辦公室之內將40萬元之股款交予本案詐欺集
團指定之人,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旋即經由Telegram通訊軟體
內群組要求被告前往指定之地點拿取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偽
造現金收據單及編號二所示貼有被告照片之偽造工作證,並
指示被告於前述約定時間、地點前去向原告收取詐騙款項,
被告便依指示拿取偽造現金收據單及工作證後,於現金收據
單上偽簽「劉明廣」之簽名前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辦公
室,向原告出示前揭偽造工作證後收取原告所交付之40萬元
,並將附表編號一之偽造現金收據交予原告收執,隨即離去
。嗣被告再依Telegram通訊軟體群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
示將取得之40萬元放置於指定地點後離去,再由本案詐欺集
團其他成員前往取款,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,而隱匿該
犯罪所得之去向。原告並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,爰依民法第
184條第2項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程序事項
變更後聲明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被告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,而於上揭時、地,向原
告詐取錢財,並致原告受有共40萬元之財產上損失等情,業
經本院調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0號偵查卷
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卷宗資料,核閱屬實。又被
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
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
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原告主張,自堪認原告主張
之事實為真實。
 ㈡按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
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」;「又數人共同
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;「造意
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。」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
2項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「加害人於共
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,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,而互
相利用他人之行為,以達其目的者,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
人,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(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而
現今詐騙集團成員分工細膩,包括分配工作者、撥打電話行
騙者、領取人頭帳戶之取簿手、提款之車手、交付人頭帳戶
之人,均為組成詐欺集團不可或缺之人,彼此分工,方能達
成詐欺取財之目的。經查,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,擔任面
交之車手前往取款,並轉交領取之贓款等工作,是其等與該
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,彼此利用他人
之行為,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,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依上
說明,其等自應就原告所受40萬元之損害,與該詐欺集團成
員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
184條第2項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四、末按,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
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
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」;「遲延之債
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」;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。」,民法第229條第2項
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對被告之
侵權行為債權,屬金錢債權,且係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是原
告併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
113年4月9日(見附民卷第9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給付40萬元,及自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就被告敗訴
部分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,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
法院之職權發動,無庸為准駁之諭知。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免
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。
七、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項規定
,免繳納裁判費,而於本院審理期間,亦未滋生其他訴訟費
用,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,故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
,附此敘明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文瑜 

附表:
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一 現金收據單(收款單位: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) 經辦人欄 「劉明廣」印文及簽名各1枚 收款公司印章 「盈昌投資」印文1枚 二 盈昌投資有限公司工作證(姓名:劉明廣、職位:外派經理) 無 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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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