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596號
ILDV,113,司促,5596,20241128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
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
代 理 人 陳麒帆
債 務 人 江正欣

陳秋娟

一、債務人江正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1,994元,
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28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江正
欣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秋娟給付之;債務
江正欣並應向債權人給付390,531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2
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2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江正欣財產為強制執行無
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秋娟給付之;債務人江正欣並應向債權
人給付404,605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2.92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,如對債務人江正欣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
陳秋娟給付之;債務人等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