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莊芷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50,186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
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
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,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
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,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、
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,另
申辦介面均依「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
準」進行安全設計。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,債權
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,合先敘明(
二)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
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及000000000000
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50,1
86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48,486元整,應自民國113年10月1
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
,200元、違約金雜費計500元。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
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921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002 2286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3 7733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4 16306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 005 13240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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