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348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
代 理 人 黃聖智
債 務 人 洪儷芬
陳三義
林育寬
林玉惠
一、
㈠債務人洪儷芬、陳三義、林育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
(下同)8,8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3.6399計算之
利息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3.9624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0.36399計算之利息
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0.79248計算之利
息。
㈡債務人洪儷芬、陳三義、林玉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,240,0
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金在6
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3.6399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6
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3.9624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0.36399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6個月
以上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0.79248計算之利息。
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