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210號
ILDV,113,司促,5210,2024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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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陳友德
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04,242元,及其中
本金100,352元整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友德於民國94年3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,經債權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
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
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
。(二)債務人迄民國113年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04,242元
整未為清償(消費款100,352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3,890元整)
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
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
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100,352元自民國113年11月14
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。(三)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
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
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
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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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