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務侵占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原易字,113年度,15號
ILDM,113,原易,15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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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易字第15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顏志強



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(法扶律師
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顏志強因業務侵占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
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年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靜儀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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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