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易字第15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顏志強
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顏志強因業務侵占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
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翁靜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