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41號
ILDM,113,交簡附民,41,2024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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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
原 告 林陳英子


代 理 人 林勝輝
被 告 俞冠誠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96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上揭規定並為
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,刑事訴訟法
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俞冠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林陳英子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芝毓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欣宜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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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