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567號
SLDV,113,除,567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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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567號
聲 請 人 林明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
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346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珍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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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