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532號
聲 請 人 周子婷即周志忠之繼承人
代 理 人 楊惠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
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36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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