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504號
聲 請 人 明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淑鳳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000504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(或到期日) 001 金業五金有限公司 簡晃文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明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30,435元 RD6674190 113年2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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