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483號
SLDV,113,除,483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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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483號
聲 請 人 李振茂
代 理 人 黃耀霆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宜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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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