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13號
SLDV,113,重訴,13,20241118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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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
上 訴 人 胡瀚文



被 上訴人 鍾志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人經命補繳
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,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
正上開事項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。從而,上訴人既於收
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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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