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165號
原 告 陳義方
被 告 陳雪珠
訴訟代理人 洪毓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
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
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,此裁定並於同年
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46頁)
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
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50-54頁、
第58-60頁),揆諸上開說明,原告所為起訴顯非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