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代墊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163號
SLDV,113,訴,2163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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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
原 告 李𨴵斌
被 告 李誌軒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
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被告住所地設於新北市新莊區,此有本院依職權
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至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
住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,惟經本院囑警查訪結果,被告並
居住於該址,是尚難認起訴狀所載臺北市士林區之址確為
被告之住、居所。準此,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
之規定,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玥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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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