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648號
SLDV,113,訴,1648,2024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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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
原 告 楊鑾鳳



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
被 告 洪嘉勵
指定送達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000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文
本件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
月12日上午10時40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黎隆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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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