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007號
上 訴 人 沈維斌
沈幼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智謙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3萬5,03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5萬1,09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