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合資決算分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89號
SLDV,113,補,1289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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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89號
原 告 謝吳雪蕙
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
黃紀方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村田等人間請求合資決算分配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5
99,5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玥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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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