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59號
SLDV,113,補,1259,2024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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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
原 告 璟元光電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郡瑋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威旭綠能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9,0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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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璟元光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威旭綠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光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綠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