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12號
SLDV,113,補,1212,2024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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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
原 告 黃文慶

素卿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
被 告 黃文乾

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
複代理人 蘇亦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40,544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2,28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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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