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138號
SLDV,113,補,1138,20241119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38號
原 告 鄭如姍
被 告 孫國茂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。按
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因
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捌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(計算式:
本金50萬元+民國110年1月30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之利息8萬565
6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參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
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羅伊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