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468號
聲 請 人 A01
非訟代理人 詹睿宇律師
相 對 人 A02(已死亡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案程序終結。
二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摯友,相對人因肺腺癌加
劇不能處理事務,為此聲請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等語。
二、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定
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死亡,有戶役政資訊網
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,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
行中死亡,揆諸上開規定,應裁定程序終結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