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468號
SLDV,113,監宣,468,2024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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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468號
聲 請 人 A01
非訟代理詹睿宇律師
相 對 人 A02(已死亡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案程序終結。
二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摯友,相對人因肺腺癌加
劇不能處理事務,為此聲請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等語。
二、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定
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死亡,有戶役政資訊網
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,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
行中死亡,揆諸上開規定,應裁定程序終結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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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