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219號
SLDV,113,消債更,219,2024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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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
債 務 人 徐化龍
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
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消費債務清理條例(下
稱本條例)第3條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出
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
件:一、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五年是否
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
額、原因及種類。四、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,此觀諸本
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
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本條例第8條定有
明文。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
之報告者,應駁回之,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
院。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發函命其補正,然迄今尚
未補正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忠改         
附件
⒈提出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說明債務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(例如:扣薪
)於法院繫屬中?如有,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。
⒊報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,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
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(例如:處分不動產黃金、珠寶、償
債務、變更保險要保人、解約保單等)。
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-0000號機車之行照影本及估價單;如
已報廢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⒌提出債務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(含外幣帳
戶)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
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)。
⒍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及以債
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險、年金保險、儲
蓄型、投資型保險),並說明投保內容、是否辦理保單質借、
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、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(併提出繳費收
據或轉帳證明)。
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
(例如: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租津貼等)及金額若干
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,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
原因
⒏提出債務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,111、112
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
暨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影本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
二者皆須提出)。 
說明債務戶籍地債務人之關係設籍原因戶籍地之房
為何所有所有居住成員
說明債務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,若為租賃,應提出租賃契約
影本,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
居住費用。
⒒提出應受扶養人羅秀琴全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111
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

⒓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
更生方案,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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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