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709號
原 告 A01
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: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葉玉煙之遺產,
遺產金額新臺幣(下同)73,577,258元(計算式:68,237,959+5
,339,299=73,577,258,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9頁之財政部臺北
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)及被繼承人葉趙彩霞之遺產,遺產金
額2,912,400元(見本院卷第29頁),遺產金額合計為76,489,65
8元。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四分之一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19,122,415元(76,489,658× 1/4 =19,122,415,元以下四捨
五入),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,徵
收裁判費180,3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威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