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3年度,628號
SLDV,113,家補,628,20241107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628號
審原告 陳秋真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秋美等7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再
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第
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形
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故關於訴
訟標的之價額,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,仍應以前訴訟程序
起訴時之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參照)。查
審原告請求分割遺產,前程序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,2
4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姿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