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
原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金康柏
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
複 代 理人 陳薏如律師
被 告 丙○
被 告 乙○○○
甲○○
上列2人共同 彭郁欣律師
訴訟代理人 劉彥汶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續
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9 日下午4
時許,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並請原告提出被告丙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葉志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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