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4年度,69號
TPDV,94,重訴,69,200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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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
  原  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金康柏
 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
  複 代 理人 陳薏如律師
  被   告 丙○
  被   告 乙○○○
        甲○○
  上列2人共同 彭郁欣律師
  訴訟代理人 劉彥汶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續
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9 日下午4
時許,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並請原告提出被告丙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志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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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