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25191號
SLDV,113,司票,25191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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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5191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航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航所簽發之本票,並免
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未獲付款。為此提出該
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李航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
3年6月23日死亡,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不得對之聲請裁
定強制執行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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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