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2990號聲 請 人 徐誠鍾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東龍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。 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20,000元,應徵 聲請費2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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