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22948號
SLDV,113,司票,22948,2024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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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2948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相 對 人 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


相 對 人 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

兼上列二人
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
相 對 人 鼎豐富餐飲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韓振庭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黃寗程
韓振庭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
請人新臺幣41,112,000元,其中之新臺幣40,356,000元,及自民
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,得為強制執行。
相對人鼎豐富餐飲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24日簽發之本票,內
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41,112,000元,其中之新臺幣40,356,0
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共同
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
)41,112,000元,到期日民國113年9月5日。詎於屆期提示
後,尚有票款本金40,356,000元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本票2
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

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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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強尼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豐富餐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餐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