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20221號
SLDV,113,司票,20221,20241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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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0221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澤佑礦業
股份有限公司)、李駿騰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
。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,
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。此
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原
名: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)、李駿騰於民國112年5月26日
共同簽發、票面金額新臺幣1,512,000元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
執行,惟未繳足程序費。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裁定限於
收受後7日內補繳程序費新臺幣1,000元,該裁定業於同年月
22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。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
正,是依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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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